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有损害本中心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1 、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
2 、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3 、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 、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元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 、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 、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 金。
2 、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心脏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 、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本中心;承租人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 50% 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如实 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
发生事故后,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租赁公司并保护好现场。
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承租人在租车期间,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租赁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租赁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人按所拆零件价的 2~3 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租赁公司。同时,还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
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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