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最少要有三十天。参加旅行团的人士,其出入境签证手续须由澳门的旅行社代办。
1. 持有下列各国和地区有效护照或证件人士入境无需签证 :
a) 澳门本地居民;
b) 持有丹麦、日本、巴西、比利时、以色列、立陶宛、冰岛、匈牙利、安道尔、西班牙、多米尼克、克罗地亚、希腊、坦桑尼亚、拉脱维亚、波兰、法国、芬兰、佛得角、南韩、英国(6个月) 、保加利亚、埃及、挪威、马耳他、马里、捷克、荷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奥地利、意大利、爱沙尼亚、爱尔兰、瑞典、葡萄牙、蒙古、德国、黎巴嫩、卢森堡以及罗马尼亚护照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九十天;
c) 持有土耳其、加拿大、列支敦士登、印度尼西亚、印度、南非、美国、泰国、乌拉圭、纳米比亚、马来西亚、基利巴斯、智利、菲律宾、塞舌尔、新加坡、新西兰、瑞士、摩纳哥、墨西哥、澳大利亚以及萨摩亚护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三十天;
d) 持有有效进出澳门证件之中国籍人士,包括内地居民、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及海外华侨可逗留不超过三十天;
e) 持有“香港身分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或“回港证”的人士,在澳门逗留最长可达一年;
f) 持有外交护照或联合国所签发之官员通行证人士;
g) 持有澳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之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人士人士。
2. 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澳门出入境事务厅申请。签证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
3. 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签证也可在抵达澳门时再办理,逗留期通常不超过三十天。
签证分为个人、家庭和团体三种:
个人:澳门币100元,十二岁以下儿童收费减半。
家庭:配偶或能证实其血缘关系的十二岁以下子女可以一起办理,签证费为澳门币200元。
团体:团体签证必须经由澳门的旅行社申请办理,人数最少十人,费用为每人澳门币50元。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可致电澳门出入境事务厅 +853 725 488。
想前往中国大陆的旅客,可在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各分支机构柜台办理签证(总社地址:澳门长崎街35号,电话:+853 700 888),或在拱北口岸办理(进入边境大门后)。
持葡萄牙护照之旅客,可到澳门伯多禄局长街45号的葡萄牙领事馆查询,或致电+853 356 660/1/2 或 传真+853 356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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