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协会章程
丽江市旅游协会章程 2005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丽江旅游行业的协调发展,规范丽江旅游市场秩序,建立诚信经营机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竞争有序、健康协调”的行业经营竞争机制,更好的融入国际、国内大市场,努力把丽江建设成为国际精品旅游胜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协会活动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丽江市旅游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依法登记成立,在公平、公开、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社会团体,推进行业管理,促进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丽江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与自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丽江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丽江旅游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丽江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旅游协会、云南省旅游协会的指导和丽江市旅游局、丽江市民政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名称为丽江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lijiang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ljta)
本会会址设在丽江旅游大厦。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和决策;
2、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3、加强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4、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发展;
5、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
6、组织开展宣传促销;
7、向政府反映发展中的问题和建议;
8、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9、协调解决行业自律管理中的问题;
10、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和特定自然人会员,丽江市旅游协会各分会会员均为丽江市旅游协会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法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宾馆)、旅游购物店、旅游汽车公司及旅游景区(点)等旅游企业。
特定自然人是指:市及各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局长、副局长和相关特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和约定;
三、愿意为促进丽江旅游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作贡献;
四、是合法的旅游企业;
五、接受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六、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丽江市旅游协会会员申请表;
2、由丽江市旅游协会相应的分会初步审查同意后,向丽江市旅游协会推荐;
3、经丽江市旅游协会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办理会员相关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证书和标识牌。
二、退会程序:分为自动退会、劝说退会和除名退会。
a、自动退会:
1、由会员单位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退会申请报相应的分会;
2、分会提出对该会员的退会意见,监理公司提供该会员违约处理情况,报市旅游协会;
3、丽江市旅游协会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分会及有关单位,公告该单位的退会情况,同时通知该单位办理有关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书和标识牌。
b、劝说退会:
1、对既不执行行业协会会议精神,又不退出协会的旅游企业,旅游协会对其进行劝说退会;
2、劝说退会后,丽江市旅游协会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分会及有关单位,公告该单位的退会情况,同时通知该单位办理有关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书和标识牌。
c、除名退会:
1、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丽江旅游形象,根据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达到退会条件;
2、分会提出对该会员的退会意见(监理公司提供该会员违约处理情况),报市旅游协会;
3、丽江市旅游协会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分会及有关单位,公告该单位的退会情况,同时通知该单位办理有关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书和标识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享受会员单位的优惠权利;
六、依法依约申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遵守本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标识。会员如果连续两季度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丽江市旅游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和约定重大事项: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丽江市旅游协会的各级领导机构,除它们的派出机构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各分会理事会向同级所属分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分会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旅游协会各分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协会各级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各分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丽江市旅游协会各分会提名,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代表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2–4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制定行业自律违约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
二、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分会设分会会长一人、分会副会长若干人、分会理事若干人,分会领导机构由分会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各分会平等共处,统一接受丽江市旅游协会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分会主要职责:
在丽江市旅游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分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定分会各自的章程、行业自律公约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条 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协会各分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各会员单位在分会及旅游协会的领导下,结合丽江旅游市场情况,实事求是、积极探索符合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业自律办法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分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规定讨论通过后须报旅游协会审核后实施。自律规定实施前实行公示制,必要的实行听证制。对旅游企业的违约处理实行公示制。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抵制、拒绝执行旅游协会及分会各项行业自律行为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三条 各分会之间实行合作经营自律,共同维护丽江旅游市场秩序,树立丽江旅游形象。各分会之间的合作经营,通过联合公约和合作经营协议书加以约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会员单位的会费按季度由旅游协会财务收取(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各分会制定)。旅游协会各分会不设财务部门,由旅游协会统一管理,分会须使用会费时先向旅游协会申请后,实行核帐实销。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协会的业务活动费用;
二、 协会设施及办公费用;
三、 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四、 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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